地下水是水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补给地表水、调节气候的功能,又是一种促进工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
不久前,在第六届“中达环境法论坛”上,法学界的精英人士就“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绿化”方面献计献策,其中有关“法国严格对地下水保护的法制研究”颇具借鉴参考价值。
保护地下水由来已久
如今,在法国自来水可以直接饮用,其中约2/3的自来水加工来自地下水。而法国人在开采和利用地下水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第一部全法国范围内的水法令不是关于河流、湖泊等地表水,而是具有特殊功能价值的地下矿泉水源。那是在17世纪初,法国颁布的《矿泉水源宪章》,对矿泉水源的开发和温泉浴场的经营实行监督管理。
20世纪30年代,法国因水资源的过度使用导致深层含水层日益枯竭,对地下水水质的评估发现,其丰富的自然属性可能会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受到严重破坏。1935年8月,法国颁布了《关于地下水保护的法令》,这是其最早也是唯一一部专门针对地下水保护的法令。其中对超过80米的地下钻井取水行为设立了事前许可制度。
随后颁布的实施条例规定,省长在钻井取水的许可与否决上几乎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在许可的附加条款中,省长可以限制钻井取水的每小时最大取水量、每日最大取水量,以及在必要的时候对开采方式提出限制要求。
1964年12月,法国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水法——《关于水的制度、分配和污染防治的法律》,填补了地下水保护立法的一个重要空白,突出以流域为单位的管理体制。在地下水保护方面,其扩大了地下水取水管理的范围并建立了排污许可制度。其中,设立了地下水取水登记制度。
严格管理釆水点水质
本世纪初,欧盟规定了欧洲地表和地下水的化学和生态标准,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2015年前禁止向水中排放某些化学元素,甚至禁止某些类型废弃物的排放,从而使水质达到生态标准。而法国国家自然历史博物馆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法国境内50%—75%的地表和地下水质已遭破坏,恐怕很难达到欧盟规定的标准。对此,法国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水资源的污染问题,力争从法制管理上对源头水质严格监控。
法国将全国根据水文分布划分为12个流域,每个流域设有流域委员会,相对独立地进行管理。委员会对每个流域的特点、地表水和地下水现状以及水资源使用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每个流域都制定了相应的行动计划,内容主要围绕三个方面:水资源均衡与可持续管理方针;每个流域的水流、地下水、港湾和沿海水质目标;保护并改善水资源和水生环境所需的整治措施与必要规定。
在保护自来水水源方面,法国规定采水点附近设立保护区,在较近的区域内,一切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水质的设施、工程、活动或项目等都被禁止或管制。采水点保护区的设立是法国保障自来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有助于避免自来水水源受到突发污染。
在监管与惩罚方面,法国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非常严格,规定任何人造成水域污染导致人身健康受害、危害正常供水和生态坏境的,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判以两个月至两年的监禁。
促水资源管理一体化
根据全球水伙伴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定义,“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是一种能够促进水、土地以及相关资源协调开发与管理,在不危害重要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情况下,公平地使经济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方法”。欧盟地下水管理是其欧盟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重要一环,其在立法中表现为综合性、一体化的特征。
对地下水的管理,欧盟尤其注重对同一河流区内的属于同一水文圈内的自然径流和同一生态、水文、水地质系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措施加以协调。这种观点及其实践发展推动了欧盟各国,特别是法国完善地下水立法的进程。
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根据水的自然属性,注重“地表水—地下水—湿地—近海水体”的一体化管理和“水量—水质—水生态系统”的一体化管理,既把地下水保护作为欧盟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河流、湖泊、湿地和近海水体等进行系统管理,又对地下水实行污染控制、水质保护和水文条件、水生物栖息地的恢复,即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系统全方位的综合管理。
由此,1992年1月,法国出台了修订后的新水法,首次采取了“水生环境”的概念,加强了“水资源的均衡管理”,其内容包括水质保护和水量保护;既关注地表水保护,也关注地下水保护;管理的范围涉及整个水文生态系统。这是法国水法首次在立法目的中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举,显示出对地下水保护相当的重视程度。在具体制度方面,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包括流域水资源规划制度和一些污染防控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