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内的所有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能够达到相应的出水标准,而不是为达标而达标,德国还有考核污染物(统称为“有害物质”)排放总量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在满足国家(联邦州)水质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按照有害物质排放量缴纳排污费。计费的有害物质包括剩余的有机物、营养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计量标准详见表1。
例如:当污水处理厂排放的COD浓度超过20 mg/L,并且全年的排放量超过250 kg时,则应按照50kg化学需氧量为一个收费单位缴费;再如,有机卤化物(以可吸附氯化物计),污水厂排放的卤化物浓度超过100 ug/L,并且年排放总量超过10 kg/年时,则以2 kg卤素为一个收费单位缴费。
德国排污费收费标准也是不断提高的,详见表2。目前为执行2002年的标准,一个有害物质单位为35.79欧元。
在污水处理厂出水和排污费征收双重标准的激励下,德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越来越好,详见图1。出水中污染物浓度越低,也就意味在要缴纳的排污费就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