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海口市物价局获悉,近日,该局下发通知,规定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6元/吨调整至0.8元/吨,每吨上调0.2元。
据了解,海口市各类用水户(含自备井)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6元/吨调整至0.8元/吨;其它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8元/吨调整至1.1元/吨。对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据悉,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