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保局局长丁红则表示,广州将要求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工业、饮食服务、畜禽养殖等污染源,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自行拆除或封闭排污口、停止排污行为;对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的上述污染源,限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或封闭所设排污口,停止排污行为;逾期未拆除或封闭排污口的,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水务(利)、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还将严惩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的,一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