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批准《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统筹各类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解决反复开挖路面、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条例》规定,太原市三类区域应当统筹建设综合管廊,其中: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
——在本市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本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活动,包括倾倒污水或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爆破;挖掘城市道路;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建造建(构)筑物;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