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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防治水污染推行“河长制” 污染严重将被追责
发布日期:2016/10/13 11:56:38

  为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实现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改善水生态的目标,近日,省水务厅编制了《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河长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于近日印发。


  根据《办法》,各市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湖)的河长,同时明确联系部门和责任主体;内河(湖)流经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领导担任河段长,各级河长、河段长名单由各级政府发文明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河长、河段长是包干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现状调查,研究制定河道水污染治理措施,监督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推动落实截流纳管、河道整治、生态修复等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河道水污染治理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完成水污染治理工作目标。


  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河长管辖区域内河(湖)治理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建立健全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治理和管护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河(湖)遭受严重破坏、功能衰减、水质恶化等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办法》,各市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实施“河长制”的重大意义和各地的典型经验,对直接向城镇内河(湖)偷排直排、超标排放污水、河道非法采砂、乱倒生活建筑垃圾、非法养殖场等各类水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新闻媒体曝光,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城镇内河(湖)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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