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0日,国际旅游岛商报以《“河长”大人,上了“牌”就要接电话哦》为题,报道了海口市有些“河长”不接电话和不了解河道情况,同时部分“河长”已经换人,但公示牌未及时更新等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对此,海南省水务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河长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日前,海南省水务厅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各市、县、自治县水务局、儋州市农业委员会执行,推进我省城镇内河(湖)的管理机制创新,规范“河长制”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河长”作用,实现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改善水生态的目标。
商报追踪报道推动“河长制”规范化
6月20日,商报以《“河长”大人,上了“牌”就要接电话哦》为题,报道了海口市有些“河长”不接电话和不了解河道情况,同时部分“河长”已经换人等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海口市水务局要求各区水务部门排查,于6月22日更新了“河长制”管理公示牌,此外,海南省水务厅印发了《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工作职责的通知》(琼水城水〔2016〕248号),督促各市县及时更换“河长制”公示牌信息,落实“河长制”职责。
7月19日,省水务厅城市水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河长”学习培训,以更好地发挥“河长制”的作用。另,该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河长制”实施办法》,已经于7月初报送省政府。7月22日上午,海南省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并指出,电话抽查“河长”,没有人接电话或有人接电话,情况不清楚的,扣5分。
日前,海南省水务厅经省政府同意,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河长制”实施办法》给各市、县、自治县水务局、儋州市农业委员会执行,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实施办法》要求,设置河长、河段长。各市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湖)的河长,同时明确联系部门和责任主体;内河(湖)流经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领导担任河段长,各级河长、河段长名单由各级政府发文明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并上报省水务厅备案。
制定考核办法,治理和管护不力要通报
《实施方法》明确指出,河长、河段长是包干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城镇内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纠纷,组织包干城镇内河(湖)治理的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城镇内河(湖)保护、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点问题。
《实施方法》要求,各市县(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城镇内河(湖)进行全程勘察,掌握内河(湖)水质现状,制定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河长、河段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同时,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河长管辖区域内河(湖)治理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建立健全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治理和管护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河(湖)遭受严重破坏、功能衰减、水质恶化等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各类水污染违法行为要进行曝光
《实施方法》明确指出,各市县(区)政府要落实公共财政对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和管理维护的投入,安排专门财政资金,水务部门可以从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安保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和管护工作。
《实施方法》还要求,市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实施“河长制”的重大意义和各地的典型经验,增强公众保护水环境意识,对直接向城镇内河(湖)偷排直排、超标排放污水、河道非法采砂、乱倒生活建筑垃圾、非法养殖场等各类水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城镇内河(湖)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