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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原位修复、投撒药剂治理黑臭水体将视为不合格!
发布日期:2018/10/8 12:47:38

  近日,财政部、住建部、环境部联合发文,启动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申报工作。通知指出,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入围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对2018年入围城市,中央财政每个支持6亿元,资金分年拨付。2018年首批支持20个左右城市。


  通知称,2018-2020年,中央财政分批支持部分治理任务较重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推动这些城市全面达到中央关于黑臭水体治理的目标要求,并带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实现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入围城市按要求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3年方案,明确总体和年度绩效目标,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资金重点用于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海绵体系建设以及水质监测能力提升等黑臭水体治理重点任务和环节,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此外,入围城市要结合实际创新投融资模式,视情况规范采取PPP等模式,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附件:


  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示范城市申报指南


  一、申报


  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申报,参考本指南和《黑臭水体整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编制实施方案后,报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不超过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


  二、评审内容


  (一)基础性审核。


  各省份推荐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明确部门分工。


  2.已按照河(湖)长制要求落实黑臭水体的河(湖)长,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


  3.编制完成每条黑臭水体的综合治理方案,明确“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长‘制’久清”的措施。


  4.城市水环境问题突出,黑臭水体治理压力大,全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总长度不少于15公里,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垃圾清理等水质改善直接相关的主体工程,以及与黑臭水体汇水流域内的城市污水垃圾收集及处理设施建设、污水系统提质增效等黑臭水体治理的总投资不少于20亿元。


  5.承诺于相应日期前完成治理任务。


  6.黑臭水体水质监测的点位明确,位置清晰。


  (二)竞争性评审。


  1.政府重视程度。


  (1)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任务部署文件、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议内容等。


  (2)黑臭水体的河(湖)长均由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有组织、调度的日常工作记录。


  2.方案科学性。


  (1)治理方案采用系统治理思维编制,体现海绵城市理念,须明确控源截污工程(以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为基础,包括污水收集处理,入河排污口治理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农业农村污染控制等)、内源治理工程(水体及岸线垃圾处理、底泥清淤疏浚及安全处置)、生态修复(生态岸线建设、海绵化改造)、活水保质工程(保障水体生态基流、再生水和雨水用于生态补水)。将河道内原位修复、投撒药剂等方式作为主要治理措施的,特别是采取调水冲污方式的,视为方案不合格。


  (2)方案对问题和原因的分析定量化,对污染物产生量、工程措施削减量、与最终预期的效果有定量化数据分析。


  (3)安排项目进度科学合理,具有明晰的时间节点、建设任务分解、进度计划等。


  3.投资运行保障能力。


  (1)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核算清晰,资金来源明确,有效整合现有资金渠道。


  (2)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已经完成“两评一案”;系统实施,严格执行“绩效考核、按效付费”,具有清晰的考核指标和要求,且可用性付费与绩效挂钩比例不低于30%。


  (3)建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排水管网及其维护养护机制和资金定额等相关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制定覆盖污水收集处理全成本的污水处理费调整规划,承诺2020年前调整到位。


  (4)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明确经费来源,并配备打捞人员,及时清理转运垃圾,建立工作台账。


  4.工作机制健全程度


  (1)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细则,有河长制的任命材料、工作会议纪要等,明确河长的责任清单、工作要求、考核及奖惩机制等。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有专职部门统筹协调好日常工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晰,有支持黑臭水体工程实施等相关制度和办法等;建立定期例会、调度等工作机制并有工作痕迹。


  (2)建立奖惩机制,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对部门及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体系。


  (3)严格实施排水许可、排污许可管理,工业园区按“水十条”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污水不得违规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污水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允许进入的,要核发排污许可,接入市政管网位置及排水方式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实行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示。


  (4)建立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机制。建立执法队伍、制度和工作机制,对污水直排、未经批准擅自纳管、工业企业偷排等行为有相关执法记录。加强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偷排工业污水;规范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建立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督促整改的机制执法监督机制,对小、散、乱排污户、工业企业的执法机制,并有执法记录;环境保护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5)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完善,排水管网有严格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材质检验、施工过程监理、闭水(气)试验、隐蔽工程验收、移交等制度,并有严格施行的工作记录。


  (6)建立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黑红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5.前期工作完备程度。


  (1)项目的用地、可研、施工图等前期手续完善,具备开工条件。


  (2)项目的启动资金落实。


  6.形成管理机制。


  (1)推行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示范城市承诺示范期内至少完成一个污水处理厂及其服务片区实施“厂-网-河(湖)”一体运维。


  (2)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开展城市建成区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工作。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的排水管网、泵站等设施的维护养护制度实施养护,根据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合理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


  (3)明确水体及各类治污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经费来源、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


  (4)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将黑臭水体相关监测经费纳入财政经费,委托具有认量认证资质第三方监测机构每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水质进行监测,至少监测一次,每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根据需要开展雨(中雨、大雨)后水体水质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口和雨污合流口开展水质监测。建立黑臭水体信息公开、公众举报及反馈机制,信息公开每半年至少一次。


  (5)建立排水管网接入管理和服务机制,对排水方案设计、建筑小区生活污水纳管、经营性排水单位接入管理、工业废水排放清退和管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排水户登记备案等建立审批制度。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6)建立排污口定期监测机制,开展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建立企业、工业园区排污情况和治污设施的日常监督监管机制。


  (7)建立河岸垃圾及河面漂浮物的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并落实经费来源。


  (8)建立统筹推进黑臭水体治理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等工作机制或工作计划,预期综合效益突出。


  三、目标及验收标准


  示范城市验收时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实施效果方面。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建成区内全部黑臭水体消除,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49号)的要求,居民满意度不低于90%;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无大面积翻泥。


  2.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方法、频次对水体水质监测,每个水体上、中、下游的4项指标(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氨氮)分别取平均值达到不黑不臭的要求。按照要求,确定并固定监测点位,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其中,晴天或小雨时水体水质必须达标,中雨大雨停止3天后水质达标,小雨、中雨、大雨的标准参照《降水量等级》(GB/T 28592-2012)执行。


  3.已经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中,功能和景观方面均有良好成效,基本达到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要求。


  (二)工程措施方面。


  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程建设任务,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现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效能进一步提升;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基本消除排水管网空白。


  2.生活垃圾清运、处置体系有效建立,垃圾转运站、收运车辆、处置场有效运转、台账清晰;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清理,不得出现正规垃圾堆放点超范围堆放,河(湖、库)岸不存在随意堆放的垃圾。


  (三)长效机制建设方面。


  本指南中涉及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等均建立并实施,并鼓励因地制宜创新更多机制。


  四、其他说明事项


  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申报城市通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邮箱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正式文件上传扫描件),申报城市可根据评审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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