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幅员辽阔,地跨热带、亚热带、温带、高山寒带,有平原、草原、山地、高原等多种地形,生态环境承载力不一样,且人口分布密度相差很大,各地区对环境质量要求不相同,各地工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和构成污染的状况、类别、数量等都不一样。为此,必须结合地方的地理特点、水文气象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布局、人口密度等因素,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根据功能区划要求划分区划和质量等级,提出环境质量要求,同时增加或补充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当地主要污染物的项目及允许浓度,以便于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 国家法律要求各地政府制定地方环保标准的硬性规定不强,客观上容易导致环保要为地方经济发展让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污染防治法》等各单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要求地方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缺乏刚性约束,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根据自身利害而取舍。 政绩考核体系缺失环保因素,使地方领导重视环保的力度不够。目前一些地方的经济考核看重的是GDP数量的增长,而没有分析GDP的质量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领导政绩考核也以地方GDP为重要的考核标准,地方领导的环保问责制度不健全,导致他们对环保的忽略。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未从根本上转变,使科学发展观难以落实。在科学发展观没能真正落实的前提条件下,地方保护主义往往是导致监管执法难以到位的最主要因素,相比于环保部门整体上不断加强的趋势,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力量为比较薄弱。而从地方上的情况来看,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往往会在一时一事上表现冲突。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如下一些解决措施: 一是强化对发达地区的区域限批,在保证发达地区的环境容量不被突破的前提条件下,适当地向西部地区转移产业,增加西部地区的“造血”功能,达到地方经济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差别的最优目的。利用扩大内需的契机,按照生态保护规划要求,具体化地按各乡镇功能区划要求合理布置工业发展格局,贯彻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引资招商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是国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规划的情况,督促地方落实实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时间表。为保证目标的落实,有必要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 三是大力推广使用节能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建立集约型经济体系,废物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即上游企业污染物是下游企业的原料来源。(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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