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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痛的代价引人深省:阳宗海案件一审判决始末
发布日期:2009/6/23 9:00:42

 

  6月2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云南省阳宗海砷污染案件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果。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对阳宗海砷污染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在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中,地方政府重经济、轻环保的观念,对企业违法行为以罚代管,最终换来的是惨痛的代价。在惨痛的代价背后,一系列深刻的教训引人深省。


  当阳宗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进入了法律程序之后,由此带来的如何加大环境执法、用法律为环境保护把好门等问题,更值得引起社会的关注。


  法律程序:阳宗海案件并没有结束


  作为云南省近11年来的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虽然阳宗海砷污染事件有关责任人被问责、相关治理措施也开始提上日程,但在法律程序上,阳宗海案件并没有结束。


  位于昆明市和玉溪市交界处的阳宗海自2002年以来,水质连续6年保持优良,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中的一颗耀眼明珠。然而从2008年6月起,这颗高原明珠悄悄地发生了一些变化。微风拂过,湖水依然清澈,但是水体中砷含量却严重超标。祖辈居住在海边、靠海生存的2.65万人陷入了困境。


  究竟谁是罪魁祸首?经多方鉴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最终被确定为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来源。


  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引发了一场“环保风暴”。2008年10月22日,云南省监察厅通报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26人被问责,涉及两名厅级干部、9名处级干部,其他干部15人,其中12人被免职,澄江县原环保局局长马德芳目前仍在拘留中。玉溪市政府也向社会做出公开道歉。


  作为云南省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鲜活的反面教材,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带来的教训分量足够沉重。它不但让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能从更大的范围来观照这起令人痛心的污染事件,而且让他们能有机会对这一事件畅所欲言,并且深刻反思:政府部门、企业、专家究竟应该吸取什么教训?如何举一反三把教训变为财富?在今后该如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2008年年底,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到云南省调研时,也语重心长地强调,要汲取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教训。


  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向社会抛出了一个难题:如何治理砷重度污染的水质?


  2008年12月,云南省正式就“阳宗海湖泊水体减污除砷及水质恢复”科技项目面向全球公开招标,寻求国内外有治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及企业,希望通过各种措施及工程建设,用3年时间使阳宗海水质恢复到Ⅲ类标准。


  至此,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似乎已经告一段落。然而,作为云南省近11年来的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法律程序上,阳宗海案件并没有结束。


  提起公诉:追究锦业公司负责人刑事责任


  经多方鉴定和排查,锦业公司最终被确定为造成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面对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澄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08年9月13日,澄江县公安机关对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立案侦查,并委托相关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阳宗海的污染原因进行鉴定。


  经多方鉴定和排查,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被认定为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嫌疑对象。


  随后,鉴定人对锦业公司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施进行了重点调查,发现锦业公司在生产项目建设、涉高砷化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锌精矿等原料。另外,企业也未建设规范的生产废水收集、循环系统及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含砷生产废水长期通过明沟、暗管排放到厂区内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漏处理的土池内,并抽取废水至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洗矿循环水池进行磷矿石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3个未经防渗漏、防流失处理的露天堆场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土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区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


  据此,锦业公司最终被确定为造成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面对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澄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公诉认为,锦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李大宏、李耀鸿作为企业主管人员,金大东作为企业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澄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p#分页标题#e#

  企业否认:司法部门面临质疑难题


  锦业公司的负责人爆出惊天话语:“我们不是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这对应急而生的环保新机制下的环保警察、法院等环境保护司法部门设立了一道考题。


  今年4月14日,这起备受关注的环境污染案件在澄江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锦业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长李大宏、总经理李耀鸿、安全部长金大东被控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案件审理持续5天半,锦业公司辩护人认为公司及3被告均无罪,锦业公司的负责人更是爆出惊天话语:“我们不是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


  被锁定为主要污染源的锦业公司聘请了律师,集资创办了“阳宗海砷污染真相重新调查基金”,调集社会各种力量,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对阳宗海砷污染事件重新鉴定。


  在法庭的审理中,锦业公司在一份名为“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全体职工致‘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专家调查组’全体专家的一封公开信”中,提出10个方面的疑问,包括公安机关起证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内容不真实等,期间更是抛出了“砷污染地震论”的说法,指出阳宗海砷污染有可能是去年四川“5·12”大地震引起地壳变动引发的砷含量浓度升高造成的。代理律师声称:阳宗海砷污染原因不明,事实不清,应当重新鉴定;锦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被告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应该说,锦业公司提出的疑点,对应急而生的环保新机制下的环保警察、法院等环境保护司法部门设立了一道考题。


  面对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以及取证难度大等多种困难,公、检、法部门是否能经受住考验?


  证据确凿:锦业公司嫌疑最大


  面对质疑,公诉机关并没有退缩,他们立足于用证据说话。用一系列确凿的证据证明了锦业公司的嫌疑最大。


  针对锦业公司提出的疑点,公诉机关并没有退缩。他们立足于用证据说话,首先提供了一份锦业公司近年来生产情况及环保设施情况的说明。


  根据这份说明,2001年,锦业公司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先后擅自技改扩建年产2.8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两条,并投入生产;2004年,又擅自建设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1条,2005年1月,锦业公司在配套环保设施没有建设完善的情况下,磷酸一铵生产线就投入生产。


  之后,锦业公司没有按照补办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监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规范的生产废水收集、循环系统及工业固体废物堆场,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行业标准的原料进行生产。另外在生产过程中,锦业公司在长时间内没有对含砷生产废水以及含砷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处理,并且还出现在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排放含砷废水的情况。因为这些环境违法行为,在2005年~2008年期间,锦业公司就先后被玉溪市、澄江县环保局行政处罚过6次。


  一直以来,锦业公司在生产中确实存在着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但是,如何认定锦业公司就是这起案件的主要污染源呢?根据法院宣读的调查结果,记者对这起事件进行了梳理。


  其一,距离最近。锦业公司位于阳宗海西南岸的官山北部,与阳宗海水平面垂直高差约100米,东北部边缘与公司位于阳宗海的取水点最短斜面直线距离约420米。


  其二,涉砷产业。锦业公司在2001年~2004年之间擅自技改扩建的两条2.8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及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均为涉砷生产线,之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获得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通过。


  其三,锦业公司生产所用的原料涉砷。2003年~2008年6月,云锡公司采选分公司等单位给锦业公司供应锌精矿、硫精矿23万余吨,磷矿石31.47万吨,云锡公司采选分公司出售给锦业公司的3.98万吨硫精矿,从2006年开始做砷含量检测,经检测的3.5万吨硫精矿中,含砷量最小值批次0.12%。最大值批次为2.88%,锦业公司2007年9月与他人订立的锌精矿加工合同约定的砷含量指标为≤0.8%;锦业公司硫化锌精矿砷含量内控标准是≤2.6%;公司近年来使用的部分硫化锌精矿的含砷量高达2%~3%之间,远高于国内硫酸行业砷精矿合格品砷含量≤0.1%、硫铁矿合格品砷含


  量≤0.15%的行业标准。


  其四,企业员工曾有砷中毒的历史。锦业公司硫酸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砷,2007年4月~2008年间,硫酸车间职工清理设备时曾出现过3次砷过敏和中毒现象,冶金医院共对职工进行了201人次治疗或体检,其中3人为慢性轻度砷中毒。另外,锦业公司多年来的大规模涉砷生产,致使公司天然水池、洗矿池、生活污水池、磷石膏堆场、外围排水沟等内外环境富集了大量的砷。


  证据表明,锦业公司的嫌疑最大。 #p#分页标题#e#

  对簿公堂:取证、鉴定等程序是否合法成焦点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着案件取证、鉴定、定罪等几大环节进行了辩护。最终,法院判定:锦业公司确系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污染源,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无需重新鉴定。


  在这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诉讼方的辩护律师围绕着案件取证、鉴定、定罪等几大环节进行了辩护,可以说,给昆明、玉溪等地率先成立的环境执法新机制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针对锦业公司诉讼代表人提出的取证程序是否违法、委托鉴定程序是否违法、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等几方面的疑问,法院都给出了明确回答。


  法院宣判时指出,本案物证样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勘察现场时依法提取并委托检验,勘验过程中有公民在场见证,勘验取样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勘验人员等在勘验笔录中均明确载明,《监测报告》与勘验笔录上记载的样品名称一致,《监测报告》上记载的样品的采样和送检人刘某某是勘验取样工作的拍照人,公安机关提取、搜集、送检物证样品的程序并不违法。


  同时,公安机关为查明事实,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讯问调查符合刑法规定,将相关人员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属于公安机关的权限;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随着侦查活动的深入,案件事实逐渐澄清,这时将相关人员此前(指被排除嫌疑之前)所形成的讯问笔录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中,委托鉴定程序是否违法、鉴定结论是否真实,成为这起案件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的关键。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所做鉴定不合法。法院指出,本案的鉴定涉及环境、监测、水文、地质、化工等多学科,属综合性、专门性的特殊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委托了具有专业资质、专


  门知识的机构、人员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符合规定。


  随后,辩护人认为委托鉴定的程序违法,导致所做的鉴定结论不客观,应当重新鉴定。


  对此,法院指出:确定锦业公司是污染源主要是“五步走”的过程:首先,公安机关委托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阳宗海污染原因进行鉴定,研究院组织10名专家从环境、化工、水文、地质等方面做了现场调查,认为无证据表明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增加是自然地质因素造成;其次,通过对阳宗海入湖河流监测与调查,排除砷污染来自阳宗海入湖河流,将污染源锁定在沿湖区域;然后,通过对阳宗海水质监测,将污染源锁定在阳宗海南部;接下来通过对流域内16家企业排查,确定污染嫌疑对象为锦业公司;最后,鉴定人对锦业公司进行重点调查,确定这家公司是造成本次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鉴于鉴定机构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科学、客观,结论具有排他性,且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等证据佐证,法院对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不予支持。


  对于锦业公司提出的四川“5·12”大地震引起地壳变动引发阳宗海砷含量浓度升高导致水体污染这一说法,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2008年5月12日澄江县地震局对阳宗海附近水域进行监测的结论,结论指出,当日阳宗海地域附近并未发生震级较高的地震,只在海口附近发生过2级左右的地震,证明砷污染不是地震造成的。


  公诉人指出,如果是地质运动引起的砷污染值增加,必然要使湖周围地下水砷浓度普遍升高,但从前面所列举的证据表明,阳宗海周围没有发生大的地震;第二,从阳宗海四周地下水监测情况看,砷浓度升高只是局部现象。因此,可以初步认定砷浓度的升高不是自然地质造成的,“阳宗海砷污染不是地质原因造成的,锦业公司的这种说法是试图让已被污染的大自然再来替人背黑锅!”


  最终,法院判定:锦业公司确系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污染源,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无需重新鉴定。  一审判决:锦业公司被罚1600万元,3被告获刑


  经过反复研究和两次公开审理,锦业公司被判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3名主要负责人获刑。


  经过对案件反复研究,两次公开审理,并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6月2日早上,澄江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省锦业公司作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明知国家对涉砷生产有相关规范要求,而未按照规范要求来指导生产、废水处理、防渗处理、废物堆放等作业程序,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水池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存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导致阳宗海水体受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周边居民2.6万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锦业公司的行为已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宣判还指出,被告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最高决策者,被告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两人按公司的管理规范均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但两人明知生产过程中应当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配套环保设施而不积极作为,不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措施,最终导致阳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后果,应作为公司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对履职不到位造成单位犯罪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部部长,按公司的管理规范,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产调度等工作,但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废水到厂区外,其应作为锦业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澄江县法院判决认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在法官宣布了审判结果后,锦业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金大东均表示对判决不服,将继续上诉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件如何发展,记者将继续关注。#p#分页标题#e#

  马上就评


  阳宗海案件的标本意义


  原二军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法院一审判决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处罚,震惊全国的云南阳宗海水污染事件走上法律程序,对于时下的中国来说,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一,和过去出现的环境污染案件相比,针对造成污染事故的法人的处罚越来越重,处罚的额度也越来越大,让企业为其污染行为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在上世纪90年代,山西省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随干渠内的供水流入樊村水库,污染了水体,致使运城市北城供水系统被污染,供水中断3天,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作为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后第一例被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环境污染案件,法院判决天马纸厂法人代表杨军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决天马文化用纸厂罚金人民币5万元;而在今年4月发生的福建仙游郊尾冶炼厂重大“血铅”污染事故一案中,仙游县郊尾冶炼厂被处以罚金1100万元,企业法人代表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通过这几起案件,可以看出,通过法律程序,企业为其污染行为付出的代价是越来越大。通过刑事诉讼,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对肇事企业处以重罚,加大了企业违法成本,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遏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阳宗海事件推动了公检法体系介入环境保护的进程。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环境执法困难、执法偏软的情况也凸显出来,而为了破解这个全国性的难题,云南昆明市开始“试水”环保警察体制,于2008年11月25日设立了环保公安分局,组建环保警察,并设立环保法庭。可以说是阳宗海事件推动了公检法体系介入环境保护的进程,有助于让法律更好地为环保把好门。


  阳宗海案件走上法律程序,对公检法部门来说也是一个考验,他们面对的是没有更多的可资借鉴的经验以及取证难度大等多种困难,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大环境执法能力,对新时期的环境执法部门来说,是最为急需的,需要对此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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