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深圳市多数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方面,是由于特区外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污水的收集和处理未能跟上城镇发展步伐,大量污水直排河流。一方面,特区内排水设施相对完善,但由于排水户错接乱排,造成大量污水流失,污水没有经过污水管网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可以说,河流的污染与排水设施建设滞后、不完善以及不按规定建设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雨污水混流等违法排水行为密切相关。
1999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是以当时事业单位管理模式为基础制定的,已不适应现在排水设施企业化运营的新形势,不适应我市排水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深圳市排水条例》于2007年1月24日经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得到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清源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市排水条例》出台的意义在于,通过立法加强排水管理,进一步规范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排水户的排水行为,从而加强对污水、雨水排放的控制,减轻水污染现象,保护水体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快排水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