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通告》由市法制办公开向市民征集意见。根据《通告》,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污染源,限于2009年3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或封闭排污口,停止排污。否则,将由区(县级市)政府强制拆除或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源逾期不拆可罚100万
《通告》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污染源,限于2009年3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或封闭排污口,停止排污行为。而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则限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或封闭所设排污口,停止排污。
逾期未拆除或封闭排污口的,由区(县级市)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通告》,凡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但超过接管标准或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源,一律由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在2009年3月31日之前完成治理任务,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一律由所在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批准后责令关闭。
楼盘必须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生活污水尚未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未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限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进行整改。
同时,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违者将被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通告》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如违反此项规定,限期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并由政府部门予以处罚,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切开) 三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级、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从新塘镇东侧甘涌口沿东江北干流上溯至土江与沿增江上溯至石滩的水域,广州大桥以西的广州河段、白坭河上溯至五和、沿流溪河上溯至李溪坝水闸的水域,以及上述河段的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2公里的广州境内的陆域;从九如围头至大刀沙围头下游1000米的顺德水道、紫泥河和沙湾水道广州境内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1000米以内的陆域和水域。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除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外,从南岗沿东江北干流上溯至龙地和沿增江上溯至荔城人民桥的水域,洛溪大桥以西的广州河段、白坭河上溯至赤坭和沿流溪河上溯至街口镇的水域,沿佛山水道上溯至沙溪的水域,以及上述河段中的流溪河李溪坝和增江石滩的上游河段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3公里,其余河段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5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