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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50户以上聚居点 要建污水处理设施
发布日期:2009/7/2 9:15:00

 

  市水务局出台意见,到明年要建立和完善全市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体系


  50户以上的农村新型社区,也要建污水处理设施!记者昨日获悉,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体系的意见》已经出台,并由市政府批转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据介绍,随着排污体系的完善,我市城乡各种生活污水将有序流往污水处理点,困扰多年的水污染难题将得到充分的缓解!


  明年底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全覆盖


  根据《意见》,到明年底,全市将基本建立统筹城乡的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实现区(市)县县城、乡镇、50户以上农村新型社区和灾后重建安置点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中心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均达到90%以上;区(市)县县城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均达到75%以上;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50户以上农村新型社区和灾后重建安置点生活污水基本达到集中处理。


  《意见》明确,到2010年,中心城区完成龙潭、天回、江安河、武侯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这意味着,这4座早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将能真正投入使用。


  郊区(市)县要征收污水处理费


  郊区(市)县县城围绕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截污和管网建设。新建区域必须按规划建设完善的雨、污水收集系统,不能出现断头管道;老城区改造应按照排水规划配套排水管道,实行雨污分流体制的区域应同步进行排水单元户雨污分流。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110个应建立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污水处理厂(站)的乡镇,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大幅提高污水收集能力。50户以上农村新型社区、灾后重建安置点要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各区(市)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当地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为当地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提供资金保障。郊区(市)县县城污水处理费按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征收,不得低于0.6元/立方米。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和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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