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每个月用水量不足5吨,有时甚至只有1吨,结果去交水费时却被告知在用水量不足5吨的情况下,一律按5吨收取水费。近日家住修水县城的一些住户向本报反映,他们那里有用水“最低消费”的怪事。
在修水县城新城花园购买了住房的卢某告诉记者,他长年在九江市区做生意,偶尔回修水老家就在新城花园的家中暂住。因为房子没有其他人住,每个月用水量很少,有时一个月用水量不到1吨。今年3月初他去交水费时,打印出来的8张缴费单中有6张显示用水量不足5吨。工作人员说,每月超过5吨的按实际用水量收费,不足5吨的按照5吨的最低用水量收费。卢某认为自来水公司这样收费非常不合理。随后,卢某拿着缴费发票到修水县自来水公司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整个县城都是这样收。
针对居民反映的这一情况,记者电话采访了修水县自来水公司的负责人黄经理,他说这是自来水公司的内部规定,因为有的用户长期采用水龙头“滴水”的方式取水,“滴水”由于水量小,如果水表不灵敏根本无法驱动,因此显示不了用水量。供水部门原先一直有这个“行业规定”,为了控制用户“滴水”设置了居民用水的“底度数”。黄经理表示,如果有的住户平时很少在家住,情况特殊可以向公司反映,公司将区别对待,不按“底度数”收费。对长期有人在家居住,每月用水量又不足5吨的,则要按“底度数”收取水费。
修水县自来水公司设置“底度数”到底合不合理呢?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蔡三忠律师指出,作为服务与被服务方,用户和自来水公司形成了事实的合同关系,自来水公司认为“滴水”水表不转缺乏科学依据,作为供水部门应该在增强水表的技术含量上下功夫,使水表的计量更加精确,相反不改善水表的技术含量而将风险转嫁给用户,从法律层面上理解是不合法的,侵犯了用户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