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始创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当时为了解决酒泉市城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问题,经原省建委、省计委批复,酒泉市城区排水一期工程自1981年开工建设,至1988年10月竣工,工程总投资430万元,铺设排水干支管网22.8公里,建成设计规模8000立方米/日的一级城市污水处理厂1座。酒泉市城区排水一期工程竣工投入运转后,对防治城市水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我市对外形象,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酒泉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排水量的持续增加,原有8000立方米/日的一级处理污水处理厂不论是收集还是处理污水能力已不能满足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2000年被市、区两级政府列入北大河水污染治理三大工程之一。
一、酒泉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
为保护和改善北大河流域的水质环境,保障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群众供排水安全,提高水资源有效利用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酒泉市污水处理厂实施改扩建工程,在省市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酒泉市污水处理改扩建工程相继完成了立项与可研审批、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后,于2002年7月30日正式开工建设,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能力4万立方米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1座,配套排水管网35.4公里;工程总投资7212万元。工程经过三年的紧张建设,于2005年12月底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各单项工程经逐个验收后交付使用。建成后的酒泉市污水处理厂于2006年7月2日投入调试运行。自调试运行后持续运行,截至2009年5月,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污水约3万立方米,处理负荷率已达到75%。污水主要污染物指标去除率约55%。经监测统计数据表明,进水水质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化学需氧量(C ODcr ) 731毫克/升、氨氮(N H3-N ) 67毫克/升、五日生化需氧量(B OD5)311毫克/升、悬浮物(S S ) 309毫克/升;出水水质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化学需氧量(C ODcr ) 289毫克/升,进厂污水化学需氧量(C OD ) 超出国家标准82.7 %;氨氮(N H3-N ) 50毫克/升、五日生化需氧量(B OD5)158毫克/升、悬浮物(S S ) 38毫克/升。改扩建后的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质经市供排水总公司自检和邀请酒泉钢铁集团公司研究院检测所进行检测化验,结果显示污水处理厂未实现工艺设计达标排放目标。
针对以上问题,经过对外地采用同类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厂实地考察和组织国内专家论证得出污水处理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经过工程先期检查验收,酒泉市污水处理厂已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二是由于酒泉城区内的排水单位除医院外均未设化粪池、隔油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特殊性,加之近年来市区人口剧增、餐饮服务业发展迅猛、排水水质变化等原因,市区排水户(尤其餐饮服务业)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严重超标,污水水质明显高于同等城市,导致污水处理厂进厂污水水质主要污染物指标超出工程设计标准范围,致使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系统超负荷运行。三是通过考察分析,并经设计单位认可,造成污水处理厂不能达标排放的主要原因除进厂污水主要污染物浓度超出工程设计标准的因素以外,因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采用的曝气生物滤池(B AF ) 工艺既是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九五”攻关子课题,同时又是该院第一次设计的新工艺,由于设计经验不足和设计考虑不周,致使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在核心处理设施———曝气生物滤池的设计缺陷较为突出。四是由于酒泉市污水处理厂采用设计标准是在国家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 B18918-2002)颁布之前按国家老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 B8978-1996)的规定设计、批复的,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 005]1 28号)的规定,可以按照老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 B8978-1996)验收。但是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执行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 B18918-2002)。即使酒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达到原设计排放标准,工程验收后也无法满足国家新标准的要求,仍属于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之列。
二、酒泉市污水处理改扩建工程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情况
为实现酒泉市区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在省、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酒泉市污水处理改扩建工程改造升级项目在原酒泉市污水处理厂厂址上,对原有污水、污泥处理工艺进行改造升级。项目设计在保持原4万立方米/日处理规模不变的基础上,采用A2/O活性污泥法+BAF生物膜法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工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曝气生物滤池等10座既有已建污水、污泥处理构(建)筑物,并对部分电气、自控、仪表等辅助生产设备实施改造;新建A2/O生物反应池等6座污水、污泥处理构(建)筑物。概算总投资4666.3 2 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800万元、地方自筹及银行贷款1866.3 2 万元。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于2009年4月初办理完毕。经过公开招投标,项目土建工程由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项目监理单位为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于2009年5月18日开工建设,有效施工期12个月,为了加快工程进度,计划缩短工期2个月,预计于2010年8月建成。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质可达到国家现行城镇一级B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将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目前已完成投资1150万元。工程已完成形象进度55%。
截至目前,酒泉城区建成排水干支管网总长103公里(D N200 ~1000 mm ) ,排入城市市政排水管网的日平均流量约为3.2万立方米,年污水排放总量为1156万立方米,排水管网覆盖率达95%。
三、酒泉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资金及污水处理费收缴情况
酒泉市污水处理改扩建工程由市供排水总公司负责建设运营,目前市供排水总公司的管理体制是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经费主要通过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公司自筹资金加以解决。改造升级前的污水处理厂经过3年的运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实际运行成本倒挂,污水处理厂亏损运营严重,加之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未对亏损部分予以补贴,污水处理运行资金非常紧缺。2008年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843万吨,实际污水处理运行费用899.6万元,而2008年度只完成污水处理费征收任务377万元,成本倒挂达522.6万元。按照我市现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4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为0.5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远未达到保本经营的标准,运行资金缺口较大。
1.是目前,我市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的居民用水0.4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0.55元/立方米的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尚未达到保本水平,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难以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
2.是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难。驻酒部队的污水处理费征收非常困难,一些驻酒部队拒绝缴纳污水处理费以及长期拖欠污水处理费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污水处理费难以足额征收。还有酒泉市一中、玉门疗养院、市热力总公司等9家单位未关闭自备水源井,年用水量约86万吨,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
3.是在污水处理费价格偏低,经营性亏损得不到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城市污水处理事业举步维艰,市供排水总公司难以消化经营亏损产生的各类债务;同时建成后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缺额部分得不到解决,将无法保证建成后的污水处理厂正常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