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年近七旬的程绍华状告鹰潭市供水公司一案在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未当场宣判。记者了解到,此类因“一户一表”改造费引发的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
时间回到2006年的一天,鹰潭市供水公司要求赣东商城近千户业主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并要求收取每户500元~1000元的改造费。程绍华认为,“一户一表”改造是利民好事,但改造后产权属供水公司,却要用户分摊改造费用不合理,他拒绝交付,遂被供水公司停水。为讨回公道,他“上书”建设部,称供水公司收取改造费是违法行为,但维权未果。
无奈之下,程绍华将鹰潭市供水公司告上法庭。
“一户一表”收取改造费在全国都很普遍,是尽人皆知的“明规则”,那么收取改造费是否合法呢?
程绍华提着材料来到月湖区法院
事件
“一户一表”改造收费引纠纷
2010年2月28日是元宵节,但程绍华老人却过得很“纠结”。这一切缘于4天前法院审理的一起官司——他因不服鹰潭市供水公司收取改造费而将之告上法庭,并称这是为了捍卫法律尊严。
程绍华是鹰潭市赣东商城业主。2006年6月的一天,程绍华接到鹰潭市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改造的通知:为了保证市民用上干净水,将进行“一户一表”改造,要求用户缴纳500元~1000元不等的改造费。
此通知一出,引发了赣东商城近千户业主的强烈不满。他们集体抗议收费不合理,但供水公司采取了不缴费就停水的措施,许多业主无奈地缴纳了改造费。程绍华却一直在坚持,为此,他家的水被停了。
程绍华说:“改造是可以的,但改造后水表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于市供水公司,却要市民分摊改造费用是垄断行业的霸道行为。就如我打车付了钱,难道出租车为提高效益改造设备,也要由消费者替它出设备改造费吗?”不少居民也对收取的管网改造费提出质疑。
于是,程绍华找到供水公司口头交涉,得到的答复是:“改造及收取改造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010年3月2日,鹰潭市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总经理助理谭勇鸣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老管网的水质达不到卫生部门颁布的标准,因此一定要采用国家推荐的新型材料进行管网改造,而收费也是根据鹰潭市物价局的标准执行,完全合法。
在此后的采访中,鹰潭市物价局一负责人再次强调,收取改造费是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标准执行的。
“上书”建设部称供水公司违法
在与供水公司口头交涉无果后,2006年7月,程绍华向鹰潭市供水公司发出书面函,称赣东商城业主在购置商城营业房时缴纳的总房款中已包含了供水系统的配置费,既然业主交足了供水配置费,那么改造费就不应再由业主承担。
2006年11月8日,鹰潭市供水公司在回复函中称:赣东商城供水管路老化,为确保水质才进行改造,至于改造费问题,供水公司是严格按照市物价局的标准执行。无奈之下,程绍华又给鹰潭市建设局致函交涉此事。
2007年3月9日,鹰潭市建设局在回复函中指出:“市供水公司对商城改造的经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主管铺设的费用,另一部分是支管的费用即一户一表改造费用,这两部分费用应都由用户承担,但考虑到赣东商城市民的实际困难,主管改造费由市供水公司承担了。”
程绍华认为,一户一表的改造范围,是在总表之前的管网,总表之前设备产权属供水公司,改造费用理应由供水公司出,供水公司向业主收取改造费是违规收费。
他还认为,供水管网建设让供水一家企业来做,让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不合理,是强买强卖。
2008年初,他给江西省建设厅去函,要求解决此事。省建设厅要求鹰潭市建设局妥善处理。
鹰潭市建设局副局长程南英表示,建设局已多次和程绍华协调此事,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程绍华“上书”建设部,虽然建设部把函转至省建设厅要求妥善解决,但依然未果。
2008年底,程绍华想到了走法律途径。
状告供水公司挑战“明规则”
2009年3月30日,程绍华以其女程某代理人身份把鹰潭市供水公司告上法庭。程绍华认为,被告供水公司于2006年6月至7月间凭借其垄断行业优势,非法向原告等供水用户摊派、收取所谓的“一户一表”供水管网改造工程费500元~1000元不等,对不缴纳该费的用户以停水为要挟,供水公司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的供水设施自1993年购置该房产交付使用时即是“一户一表”供水,且按“一户一表”缴水费,不是被告宣称的“一户一表”改造范畴。故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原告营业房的正常供水,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并且停止违法收取改造费的行为。
“一开始法院要求调解,我同意了,但鹰潭市供水公司始终不认错。”程绍华说,既然不认错,他就要继续抗争到底。
今年1月底,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立案,2月24日依法公开审理此案。程绍华介绍,庭审当天,他单独一人出庭,而供水公司则只委托一位律师出庭应诉,其负责人并没出庭。
程绍华咨询法官及律师了解到,“一户一表”改造收取改造费在全国都很普遍,是个“明规则”,但因不服“一户一表”收取改造费而提起诉讼的在全国尚属首例。
争议
收取改造费是否合法
程绍华告诉记者,2007年,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曾公开审理了一起关于供水公司将价格昂贵的计量水表换成价值23元的普通水表的官司。用户赵某以供水公司和江西某房产公司侵权为由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计量水表差价款67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但法院最终依据《江西省城镇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第21条“用户自行投资铺设的输水管道,计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设施,竣工后产权属供水企业”这一规定,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程绍华认为,这场官司供水公司能赢,正是因为计量水表产权属供水公司。根据《鹰潭市城镇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用户自行投资铺设的输水管道,计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设施,竣工后也应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维修,产权属供水企业,而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产权才属用户。为此,程绍华表示,既然产权属于供水企业,那么改造、维修都应由供水企业承担相应费用。
而谭勇鸣则表示,根据《鹰潭市城镇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凡新装、改装、迁移供水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谭勇鸣还称,赣东商城“一户一表”改造的产权并不属于供水企业。因赣东商城业主的计量水表在1993年时有总表,而总表之前的设施产权属供水企业,总表至分表的产权是属于用户。只是在1995年时,为了方便用户用水,供水公司拆除了总表,直接按一户一表形式收取水费,虽然形成了事实关系,但没签订“一户一表”的协议。
对此,程绍华表示,从1995年开始,供水公司直接向每家每户收取水费,已形成了“一户一表”的事实关系。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正尉认为,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如果已属供水公司的产权,那么,不论是维修还是改造,费用肯定是供水公司承担。
水费中是否涵盖改造费
程绍华还指出,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意见函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而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按照这一规定,每个月缴纳的水费中就已包括了改造费、维修费等费用。”程绍华说,那么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改造费属重复收费,就更不合理了。
对此,谭勇鸣则解释,这条规定最主要是“合理”二字,以前有专家也提议过水费是否涵盖改造费等费用。但他强调,目前的水价只能说明现价段行业上的供水成本合计问题存在矛盾。“不可能说用户交了水费,什么事都不用管了,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谭勇鸣对于水价是否涵盖了改造费并未正面答复记者。
而鹰潭市建设局在回函中提到:根据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建设厅赣价费字【2001】107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制造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制造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等费用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因此水价涵盖了输配成本即含了管道改造费,这种提法是错误的。
□说法
供水公司收取改造费值得拷问
3月4日,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正尉对此表示,供水公司采用停水措施要挟用户交改造费,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并且收费是否合理也值得商榷。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这就是说,为保障正常的供水、供电等所需的管线、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是有关专业公司的,而不应该把网管的改造费嫁接给用户,否则就成了“你请客我掏钱”的笑话。
高正尉还认为,根据国家《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支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认证其必要性。
“据程绍华反映,此次收改造费即没有征求市民的意见,也没有召开听证会。”高正尉说,若是事实,则鹰潭市建设局支持供水公司对该改造费的收费定价就违反《价格法》。这肯定是不允许的。“供水公司收取改造费是否合法值得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