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日前就紫金矿业“污染门”事件再次开出罚单: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景河、常务副总裁兼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邹来昌分别处以人民币705997元、449768元的罚款。
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187.71万元人民币。随后,紫金矿业副总裁因污染事件被刑拘,上杭县长因污染案停职。
福建省环保厅27日对外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景河、常务副总裁兼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邹来昌分别处以人民币705997元、449768元的罚款。
今年12月14日,福建省环保厅依法向陈景河、邹来昌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其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收到告知书后,陈景河向福建省环保厅提交了《陈述与申辩函》,但未要求听证。
陈景河提出“本人是紫金矿业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是法律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陈述与申辩。
经研究,福建省环保厅认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紫金山金铜矿的法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该公司的相关文件中也明确规定陈景河对公司负总责。因此,对陈景河的陈述与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此前,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已对此环境污染事件开出了最大一笔罚单,重罚“紫金矿业”956.313万元人民币,并责令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记者: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