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6日从山西省水利厅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山西省水资源收费将执行新标准。新的收费标准除了比原标准收费提高了一倍之外,对于没有安装矿坑排水计量设备的采矿企业,每开采一吨矿石或原煤要收3元水资源费。由于水资源费是面向工业、商业、经营服务业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并不在此次调价之列。
新标准规定,自备水源一般用途取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由原来的每立方米1元、0.5元和1元提高至2元、1元和2元(地下水超采区由1.2元提高到3元)。
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供工业、商业、经营服务业,其中,地表水、地下水分别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25元和0.5元提高至0.50元和1元(地下水超采区由0.6元提高到1.5元)。
新标准还大幅度提高了采矿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排放1立方米矿坑水征收1.2元的水资源费,对没有安装排水计量设施的采矿企业,按照开采吨矿石或原煤3.00元计征水资源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除了大幅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外,新标准还实施了定额制度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于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要在原标准上加一倍征收;超额20%-40%的加二倍征收,超额40%-60%的加三倍征收;超额60%一经发现要强行限供或停供。
据省水利厅水资办一位负责人介绍,提高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目的就在于充分运用价格杠杆,遏制浪费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山西省早在2004年就上调过一次水资源费标准,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煤炭、电力、焦炭、冶金等四大传统支柱产业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破坏尤为严重,每采一吨煤就要破坏2.48吨水。在2008年12月30日,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要求,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节约用水调整山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全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