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龙门县物价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县城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0.1元调整至0.3元,工业、行政事业用水由0.25元/吨调整至0.8元/吨,经营服务用水由0.3元/吨调整至0.8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由0.4元/吨调整至0.9元/吨。
据了解,征收范围仍为县城区内向城市排水设施和直接向县城风景河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包括行政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县城污水处理费由县政府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代收。
该县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07年县城居民人均年用水量为51吨,按拟定居民0.3元/吨的收费标准,人均污水处理费的支出为15.3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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