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市建设局获悉,为保证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经省物价局批准,并通过市物价局组织的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市政府决定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为保护黑龙江的珍贵水资源,提高水域生态环境质量,我市污水处理项目2006年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经国家发改委立项、批复,我市于2007~2009年建设日处理能力5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国家匹配资金已到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提前三年征收污水处理费,同时也必须在开征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据有关部门介绍,按照省物价局黑价格字?2008?336号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是:在本市城区内凡是使用城市供水和自备水源的单位和居民,包括行政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污水处理厂筹建期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6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00元;正式运营后,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8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10元。
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的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委托城市供水部门在收取自来水水费中一并征收,对自备水源的用户由排水处设专人收缴。收费按自来水用水量全额收取,无水表计量的按人均用水量计算。
污水处理费开征后,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不再缴纳排污费,同时取消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