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水利厅了解到,按照国务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水价改革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宁夏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对于自流灌区定额内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上调0.6分。其中,农业灌溉用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45分调整到每立方米3.05分;水产养殖业和生态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8分调整到每立方米3.4分;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水价由每立方米5.35分调整到每立方米5.95分。
对于扬水灌区定额内农业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上调2分。城镇、工矿企业、旅游用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上调5分。生态用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固海扬水工程每立方米15.7分,盐环定扬水工程每立方米17.7分,红寺堡扬水工程每立方米15.5分,固海扩灌扬水工程每立方米15.7分。
凡超定额用水一律实行加价收费,自流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加价由每立方米1.7分提高到2.0分;水产、生态超定额用水加价由每立方米1.7分提高到4分;旅游、城镇、工矿企业超定额用水每立方米加价8分。扬水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加价每立方米5分不变;城镇、工矿企业、旅游超定额加价由每立方米10分调整到12分;生态用水超定额加价每立方米12分。
水费收缴实行统一收取、先交后返、分级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各水管单位开票,农民用水协会凭票向农户收费。水价调整后增收的水费全部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记者 韩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