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泉州辖区内流域上下游、各县市区、各引水工程因超出或节余水量分配方案的分配定额,经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流域、跨县市区、跨工程水权转让。在水权转让中,除交纳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外,还需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权补偿费。 记者昨日从泉州市政府获悉,《泉州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规定》已正式出台,方案对泉州辖区内两江流域的水量调度分配有了详细的规定。据介绍,在现有引蓄水工程基础上的水权转让,水权补偿费暂按福建省水资源费标准执行;通过新增的引蓄水工程增加可供水量的,水权补偿费暂按福建省水资源费标准的两倍执行。 交纳的水权补偿费纳入财政专项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调配工作,由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县市区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补偿。本方案从2009年1月1日施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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