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要求,将“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等方针政策与本地实际相结合,12月2日,淮安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实施《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全市各级政府每年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应不低于2‰。市、县(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取水计划,对年度取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年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每3到5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5%以上不足1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1倍计收(自来水为超10%以下的部分),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超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自来水为超20%以上不足25%的部分,另自来水超25%以上不足3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4倍加收费用),超3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该市节水管理制度得以进一步健全,将有力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