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草案)》、《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讨论《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草案)》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11月21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草案)》、《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讨论《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草案)》。
会议认为,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草案)》是十分必要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法制部门在复议和应诉方面的职责,畅通了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明确了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方式和期限等,改进和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理顺环保机关各部门的复议和应诉职责,对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积极作用。会议决定,《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会议认为,随着我国核电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核军工历史遗留废物及其设施退役治理步伐的加快,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隐藏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为了保护公众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促进核电及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制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和促进我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有关管理部门在放射性废物安全方面的职责,落实了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置单位的运行机制和管理责任,并规定了监督主体、监督检查要求以及检举和处理等内容。会议决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国务院审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会议决定,该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讨论了《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草案)》。会议指出,为了规范污染源限期治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管制力度和处罚力度,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定《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限期治理的适用对象、排污者的治理义务、治理期限、治理级别与地域管理规则,以及环保部门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鉴于各方面意见不尽一致,请有关部门根据会议意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待条件成熟时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纪检组长傅雯娟出席了会议。机关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了会议。(周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