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五个方面强化污染减排工作,明确规定,完不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被问责。
污染减排是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是改善环境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完成2008年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减排工作,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五项工作:
一是落实《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加快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步伐。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工业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此项工作目前已进入最后的决战阶段,各市要对治理进度缓慢的企业下达警示通知,对已逾期仍未达标的企业下达停产治理决定。年底前,省人民政府将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的企业实行“零点关停”。
二是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各市要加快在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调试运行,抓紧配套管网建设,完善进出口水量和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落实运行经费,保证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进出口水量和水质在线监测仪器齐全。
三是加快焦炉煤气脱硫工程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2008年10月底前未完成焦炉煤气脱硫的焦碳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已建成的焦炉煤气脱硫设施,要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
四是加大淘汰关停力度。已列入省人民政府环境污染末位淘汰或列入省经委等有关部门落后产能淘汰名录的企业,争取提前完成淘汰任务。已关停的企业或设施,要按照淘汰标准断水、断电、拆除设施,防止死灰复燃。
五是确保减排工程有效运行。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焦炉煤气脱硫是二氧化硫减排的关键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企业废水处理工程是化学需氧量减排的关键工程,各地要加大督察、督办力度,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中被扣减削量的企业,要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责令停产,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将依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