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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部分市县已经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
发布日期:2009/1/14 14:34:58
根据省政府下发的通知,自10月1日起,全省的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市县物价局的污水处理费已制订征收标准,个别市县的相关工作也在加紧进行中。今天上午,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物价局负责人。

  按照规定,自10月1日起,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1元/立方米;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东方、澄迈、昌江等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9元/立方米;其他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4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7元/立方米。

  省物价局负责人说,到2011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县各类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平均不低于0.8元/立方米,总体上应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该负责人强调,省政府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截至2007年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已有34个开征污水处理费,居民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为0.66元/吨,其中收费标准在0.8元/吨以上的有南京、厦门、深圳、上海、北京、福州、成都、武汉、哈尔滨、天津等10个城市,收费标准在0.6-0.8元/吨的有海口、石家庄、大连等14个城市;低于0.6元/吨的有西宁、南宁等10个城市。

  记者算了一笔账:我省县城以上城镇居民家庭月均用水量约20吨。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后,海口市居民每户每月增加4元,三亚市增加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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