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今天提交南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根据该修改稿,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结果。对于盗水时间的折算,也首次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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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结果。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今后,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在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通过电视、报纸播发公告;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水费异议5个工作日答复
修改稿规定,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表,并及时向用户提供缴费通知单。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异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因水表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的,当通知用户并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居民盗水最高罚1000元
《条例》还对盗水量作了规定,即按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来计算。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擅自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除按规定补缴水费外,对居民用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等。
●洗车未用节水设备要被罚
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未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或从事洗车业务未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水洗车设备的,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