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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皮革印染排污新条例出台
发布日期:2009/1/14 15:45:27
太湖水污染事件之后,“铁腕治污”的环保风暴一浪高过一浪。昨天上午,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经过重新修订后,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出台对进一步推动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全市饮用水的安全保障,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物企业和项目

    新修订的《水环境保护条例》对最早的“1994年版”条例作了彻底修订,重点突出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磷、氮污染物控制。考虑到磷和氮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物,《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下达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并逐步将磷、氮污染物排放总量纳入控制指标。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要求,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减排计划,并落实到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区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并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减排项目实施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明确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此外,《条例》还规定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除磷、脱氮能力,并要求加强含磷洗涤用品对水环境危害的宣传和洗涤用品市场的监管。

    住户利用阳台雨水管排污也违法

    针对住户利用阳台排放污水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所有排污口应当落实使用单位,明确使用责任,并设置标志牌;无单位认领的排污口一律封堵。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新村改造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对排水管网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住宅单体设计应当优化排水系统布局,避免住户利用雨水管排放污水;住户利用雨水管排放生活污水的,相关基层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教育、制止。

    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全面实行集中处理

    鉴于污水集中处理在水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条例》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污水集中处理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并对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工业园区应当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入园企业产生的污水必须实施集中处理。同时,《条例》还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在接纳、处理和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标并符合总量控制指标。

    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鉴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特殊重要性,《条例》规定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要求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针对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条例》分别设置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实施了比上位法更为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在实行饮用水水源分区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条例》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考虑到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一旦出现威胁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明确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紧急措施。同时明确,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危害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居民饮用水的应急补充水源。 

停产整顿排污单位擅自生产可停水停电停气

    为解决当前环境行政执法中管理手段不够有力的问题,《条例》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是排污单位公开道歉。对被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的排污单位,要求其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环境保护守法承诺。二是严肃查处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行为。为了确保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得到有效遏制,《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后,可以向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出具书面文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予以配合,并落实相应措施。与此相配套,《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环境违法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而行为人仍继续实施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三是严格禁止各类建设活动中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行为。《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的具体情形,强调所有排污口应当落实使用单位,无单位认领的排污口一律封堵。

    环境违法行为最高罚百万元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保护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条例》针对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处罚力度。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条例》根据情况在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设置了更高的罚款下限;对《条例》增设的禁止行为,新设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规定。如: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排污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本着从重从严的精神,创设了新的行政处罚规定,如对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企业和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水不能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的;在工业园区以外新建、扩建除污染治理项目外的工业项目的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p#分页标题#e#

    与此同时,《条例》还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明确了“赔偿环境损失”问题。今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损害水环境的行为,除依法对环境违法责任者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可以责令责任者赔偿环境损失。这一规定,体现了《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从严处理的精神,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对于环境违法责任者将起到有效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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