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政策 > 《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 停水催费不得影响他人
《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 停水催费不得影响他人
发布日期:2009/1/14 15:46:43
省水利厅昨天召开《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动员会。这是我省乃至全国城乡供水行业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首次将乡村供水纳入立法范围,实现了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

  停水催费不得“连坐”

  一户欠费导致所有住户被停水,这种催费方式屡见不鲜。而现在,供水单位这种行为将有法律约束。

  《条例》中专门明晰了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的权利义务,规定:对于催缴水费后仍然不交的,供水单位可以对欠费用水户停止供水,但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被停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因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如果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要进行赔偿。

  认为水表不准可鉴定

  水表准不准,是用水户关注的焦点之一。《条例》中规定,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供水水质要定期公布

  自来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你是否知道水质如何?《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每月向相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随着条例的实施,用户终于可以用上“明白水”了。据了解,《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已于本月起施行。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生态环境部部长:杜绝污水处理标准一刀切!
广州市河长办调研荔湾区河湖长制和海绵城市
呼和浩特出台管控办法 护航海绵城市建设
重庆水务发布2025年度“提质增效强回报
天津全面提升中心城区防汛排涝能力
三个维度看株洲如何建设“会呼吸的城”
《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出台 以法治护航河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 守
闽清推进新一轮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以治水治林新成效更好
热点资讯排行
1阳泉市财政局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支持城镇排
2中国一冶城建公司海绵城市专利技术获奖
3湖北两校携手推出黑臭水体治理利器
4服务“全域海绵” 赋能城市之美——亚井雨
52024中国环博会深圳展 IE expo
6新型聚合物检测方法在防治水污染中的应用
7全球最大环保展慕尼黑IFAT中国系列子展
8告别“开膛破肚”,排水管网“微创术”了解
9六大主题分会聚焦水利行业热点,尽在9月4
10“数字巢湖”让流域水污染“标本兼治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