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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破坏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日期:2009/8/17 9:15:37

    山东省政府日前颁布的《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的行为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山东还规定,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挖沙、爆破;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修建构筑物;禁止堆放垃圾、粪便以及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办法,供水单位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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