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经昆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由此,2004年5月1日前已建成工程项目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采用“拼户”、“拼区”方式选点建设局部性、区域性再生水设施的单位可以申请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资金补助。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主城建成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补助的建设单位要于拟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上一年度10月底前,向市节水办申报项目实施计划、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在组织完成再生水利用设施技术方案编制、工程建设招标、技术方案专家论证、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等工作后,还要到市节水办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手续,同时向市节水办提交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及工程建设相关材料。市节水办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将给予建设单位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30%以内的资金补助;对产权分散的无主管部门的居民住宅小区补建的,或采用“拼户”、“拼区”方式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给予再生水利用设施投资主体建设投资40%以内的资金补助,这些补助均不含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的投资。 此外,再生水利用设施经市节水办正式验收合格、计量设施健全完善、出水水质已达到《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相应分类水质标准的在单位、住宅小区内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采用“拼户”、“拼区”等方式选点建设区域性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且利用再生水或将再生水通过管道、清洁工具等方式输送到市节水办确认的区域作为景观环境补水、城市杂用水等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驻昆部队、住宅小区或个人也可以向市节水办申请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市节水办将按季度到现场查抄实际利用水量,并按实际利用的再生水水量和0.70元/立方米的标准,每半年给予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 而对从滇池、城市河道或其它景观水体等取水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复利用水、冷却水、循环用水等;已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或者取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从事再生水生产经营的企业将不予补助。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以伪造资料、擅自改动计量设施等手段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还将取消补助资格,追回已补助的资金,同时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是全国十四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之一,滇池流域年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到300立方米。由于目前生产和生活污、废水还不能做到全部收集处理,部分外排的污水对滇池和入河道直接造成了污染。加快推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再生水,不仅可起到开源和节流的双重效果,而且还能达到从源头截污的效果。虽然实施该办法对昆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收益会造成一定影响,但主要是对城市污水管网不能覆盖的地方建设分散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原计划到2011年昆明市主城污水处理规模达99万方,而现在昆明主城区的污水处理能力已达到每天58万吨,今年可超80万吨,明年则能达到101.5万吨。今后城市西边要建一个5万吨的处理厂,空港经济区要建20万吨的处理厂。”昆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和丽川说。 “昆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从98年开始启动建设到去年底已建成128座,日处理能力5万方,还有一批配套建设也正在落实。”昆明市节水办主任龚询木说。 (本报记者 朱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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