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南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自2008年6月开始起草,经反复论证、多方调研、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1月于制定了《南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2009年1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细则》共二十条,适用于本市城镇供水企业(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细则》规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政府监测,具体负责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政府监测。其所属的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节水处)负责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督管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政府监测,业务上接受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实行政府监测和企业(单位)检测相结合的制度,《细则》规定了政府监测和企业(单位)检测的项目和频次。本市实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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