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村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村镇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村镇供水企业作出新规定,明确要符合当地供水水资源规划,并通过县(区)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水资源论证,而且还要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环评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在供水工程通过水行政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审核合格意见书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同时,还要求村镇供水企业必须合理使用水资源,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符合标准的自来水;依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收费;加强自来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