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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从7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09/3/31 13:40:39

 

  拖欠水费30天将断水


  城市用水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水费,今后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将被依法停止供水。昨天,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经修改后在省十一届人大九次常委会上获得通过,并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未“一户一表”的将逐步改造


  《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已建住宅未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改造。


  据了解,我市不少老居民小区至今仍沿用按总水表计量,各家分摊水费或总水表与设在居民家中的分表总数不一致的问题,使得盗用水的费用平摊给了守法用水人,同时也造成了对漏水等浪费水资源现象不能迅速解决。因此,解决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问题势在必行。


  交清欠费、违约金8小时内恢复供水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城市用水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户发出欠费通知,用户在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仍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收到欠费和违约金后,8小时内恢复供水。


  二次供水监管责任明确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已成为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给城市供水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物管和房屋产权关系的变化,出现了部分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及水质、卫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已直接危机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安全。获得通过的《条例》在第十八条中明确了二次供水的监管责任,即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的水质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及卫生管理档案、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公布检测结果;委托有资质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每六个月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记者冯丽俐 实习生康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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