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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出台乡级水务站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6/10 13:21:42

 

  近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宜春市率先在全省出台乡级水务站建设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宜春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4号)》文件精神,结合该市农村综合改革实际,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宜春市乡级水务站建设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宜春市每个乡镇原则上设置1个水务站,为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2——4人,具体设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等岗位;主要承担辖区内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以及防汛抗旱调度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公益性职能。《办法》还从水务站管理体制、人员选聘、经费落实、绩效考核、教育培训、组织领导、实施时间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尤其是对改革实施提出了严格的时间节点要求,要求各县市于2009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7月30日前组织完成改革具体实施工作;8月20日前对该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办法》的实施,将对健全宜春市水利基层队伍建设、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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