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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办法》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7/4/20 7:23:26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规定,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未达到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未完成年度污水治理任务的都将缴纳生态补偿金,补偿金都将用于滇池流域河道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河道生态补偿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为全面深化河长制,强化滇池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落实滇池流域河道保护治理主体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我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此《办法》,将适用于滇池流域河道(含支流沟渠)水质、水量断面考核及污水治理任务考核的生态补偿。


  《办法》明确,滇池流域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是河道水环境保护治理的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水质考核目标和年度污水治理任务。河道考核断面为被考核单位之间河道交界断面及入湖(库)口断面(以下统称“考核断面”),考核断面的设置由市滇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和被考核单位明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滇管局统筹负责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的管理工作,组织年度污水治理任务的考核。市环保局负责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的水质监测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的水量监测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金的结算使用管理。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将把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河道断面水质未达标要缴纳补偿金


  “按照《办法》,未达到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未完成年度污水治理任务的,就应缴纳生态补偿金,而考核断面水质达标且提高一个及以上水质类别的,将给予适当补偿。”市滇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河道断面将考核水质和水量,其中,水质目标依据国家和省、市对河道水质的考核要求确定,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水量为通过考核断面的水量。考核断面水质数据为自动或人工监测的月均值,水量数据为自动或人工监测的月总量。水质、水量监测方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将分别按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个指标进行计算,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万元,氨氮每吨15万元,总磷每吨200万元。每个考核断面补偿金为3个指标计算的补偿金总和。”该负责人介绍,同一辖区内所有超过水质考核标准的断面按月累加计算补偿金,河道为行政辖区界河的,考核断面左右岸所涉辖区将平均分摊计算生态补偿金。除了水质不达标,考核断面出现非自然断流的,也将按照每个断面每月30万元缴纳生态补偿金。同时,未完成年度污水治理任务的,也需按年度未完成投资额的20%缴纳生态补偿金。


  《办法》还规定水质净化厂出水污染物浓度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质净化厂出水水质未达标的,也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市滇管局将会同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将按月通报被考核单位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对当月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通报后一周内报请复核。


  生态补偿金将用于河道保护治理


  《办法》对生态补偿金缴纳及其使用都进行了规定,缴纳的补偿金都将用于滇池流域河道的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将由上游被考核单位缴纳生态补偿金,该部分补偿金将分配给下游被考核单位用于滇池流域河道水环境保护治理。入湖(库)口断面水质未达到考核目标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未完成的,被考核单位将缴纳生态补偿金,这部分补偿金将由市级统筹用于滇池流域河道水环境保护治理。考核断面水质类别优于考核目标一个及其以上类别的,将从市级统筹的生态补偿金中安排资金对被考核单位给予补偿,用于河道水环境保护治理。


  市滇管局、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每月对各被考核单位考核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按月考核、按月结算、按月通报、按年度清算,年底将考核断面清算结果及污水治理任务考核结果的生态补偿金汇总,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年度清算。


  《办法》规定,将严格生态补偿金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生态补偿金。生态补偿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使用台账,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生态补偿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此外,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要求,被考核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将根据辖区所有考核断面中年均水质不达标断面比例,同比例扣减个人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兑现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对同级相关领导及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将扣减个人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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