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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胶南出台排放污水企业和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6/25 9:16:58

 

  近日,胶南市政府出台《胶南市排放污水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胶南市企业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排放污水企业和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市环保部门依法对全市排污企业和污泥处理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对排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城建部门依法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企业实施污水入网许可。市环保部门查处排污企业水污染违法案件,应当及时通报城建、工商、供电、供水、金融、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权限予以协助配合。


  建立污泥定期申报制度。污泥产生单位必须建立污泥产生和处置工作台帐,按季度进行申报,分别于每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向市固废中心申报上季度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污泥产生和处置单位必须设置污泥暂存场所,并按照固废贮存的要求,采取防渗漏、防雨淋等措施堆放,确保污泥的稳定性。实行污泥处置(转移)联单制度。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之前,必须与委托有处置资格的单位签署处置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产生单位、处置单位、市固废中心各留存一份。产生单位持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到市固废中心申请领取转移、处置联单,市固废中心审查批准后,核发转移联单,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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