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我市自7月1日抄表水量起,提高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2.25元。对抄总表收费的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趸售水价,由每立方米1.55元调整为1.95元。季节浮动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等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1.10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05元调整为1.49元。对城市低保户仍执行原价格,不提价。据悉,此次调整后,我市的水价在省内依然处于中等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