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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关于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09/7/9 9:00:03

 

     为确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关于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及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福建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福建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09]13号),《意见》明确指出2009年是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攻坚年,为确保年度COD减排目标的实现,要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并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

  一、COD减排目标。

  根据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以及当前面临的减排形势,研究确定2009年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减排0.2%。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服务COD减排。

  1.按期建成44座新(扩、改)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宁德福安、莆田仙游、漳州东山铜钵、东山双东污水处理厂要在2009年上半年建成投产;福州连坂、长安、闽清、永泰、马尾快安二期、福清融元二期、厦门东部(石渭头)二期、同安二期、海沧改建、泉州石狮二期、漳州诏安、长泰东区、长泰西区、漳浦、华安、云霄、平和、三明尤溪、大田、将乐、明溪、清流、宁化、莆田闽中二期第一组、荔城、秀屿、南平顺昌、浦城、政和、光泽、松溪、龙岩永定、武平、连城、长汀、宁德古田、柘荣、周宁、寿宁、屏南污水处理厂要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产。泉州东海、莆田闽中二期第二组、三明建宁、永安二期污水处理厂要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10年上半年建成投产。

  2.加快污水管网配套,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快配套污水管网,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一是2009年日平均处理负荷要达到60%的污水处理厂:福州洋里二期、金山、闽侯、泉州城东、晋江仙石二期、漳州西区(金峰)、龙海、南靖、三明泰宁、南平邵武、建瓯、建阳、龙岩漳平、上杭污水处理厂;厦门海沧污水处理厂要达到45%;厦门翔安、三明列西、南平南庄污水处理厂要达到30%。二是2009年日平均处理负荷要达到70~80%的污水处理厂:福州连江、大学城、闽侯青口、厦门筼筜、漳州东区(闽南)、龙海华龙(龙池)、宁德霞浦、福鼎污水处理厂。三是2009年日平均处理负荷要达到80%~90%的污水处理厂:福州长乐、罗源、马尾青洲、厦门集美、杏林、泉州宝洲、北峰、泉港一期、惠安、德化、南安、永春、南平塔下、龙岩龙津、宁德贵岐山污水处理厂。四是2009年要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福州洋里一期、祥坂、福清融元一期、平潭、马尾快安一期、厦门东部(石渭头)、同安一期、泉州清濛、晋江仙石一期、石狮一期、安溪、惠安惠南、晋江泉荣远东、漳州龙海角美、厦门大学漳州校区、三明列东、永安、沙县、莆田闽中、南平武夷山污水处理厂。

  三、采取措施,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持续稳定削减COD。

  1.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所有市、县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建设完善的污水处理中控系统, COD、氨氮、总磷等各项污染物指标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污泥规范处置。未建成中控系统或者中控系统不完善的,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或完善。COD、氨氮、总磷等各项指标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技改工程,稳定达标排放。

  2.严格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对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当地政府应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对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3.严格实行减排设施运行评估奖惩政策。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营运情况好的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支持其在福建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

  4.严格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排放废水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除污水垃圾产业化项目外的城建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审批;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省效能办对当地政府予以效能告诫、约谈。

  四、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1.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会议,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

  2.强化企业污染治理法定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通过减排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通过减排增强综合竞争力,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

  3.强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各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省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建立污水处理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确保生活COD减排任务的落实;会同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市、县(区),及时向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4.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推动项目建设。各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确保公共财政对环保投入增速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省级财政统筹省级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继续设立减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年度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项目和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等的投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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