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通知》规定,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必须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颁布实施以前已完成保护区划分并报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需要重新调整划分方案,市、县政府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方案划定;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分或未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市、县政府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方案划定;尚未划定保护区的建制乡镇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市、县政府必须于明年9月底前完成方案划定。对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市、县,自治区政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记者/李新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