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我市11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监管?昨日,市政府首次下发《郑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察报告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该《办法》自8月1日起开始施行。
按照规定,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及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情况实施监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月向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及用电量、污泥产生量、污泥处置记录等,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环境监察情况和水质监测监控情况按季度出具环境监察报告。财政部门应当将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察报告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此外,试运行不满一年的新建污水处理厂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或者谎报、伪造污水处理厂运行数据的,不予认可相应污染物新增减排量。
该《办法》还规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必须规范排污口,在进出水口安装在线监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