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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标准发布
发布日期:2009/7/14 9:41:51

 

    10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布《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产生影响。


  《通知》规定,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此外,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


  《通知》特别指出,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单位(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


  记者了解到,此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先后制定了相应标准,而这些标准将成为中央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水资源费收取的参照条件。


  2009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曾联合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开始将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纳入征收范围。


  在监管权限上,《通知》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调整。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三部委称,《通知》是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有关规定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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