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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公布水质监测信息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发布日期:2009/8/20 9:21:30
    8月18日,《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针对该《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中,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近一步通过法规明确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同时增加关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

  公布水质监测信息 保障公众知情权

  关于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中有如下规定,“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市环保部门应当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情况”。

  但审议意见报告中指出,水质情况是动态变化的,且上海地处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下游,长江和黄浦江又是通航的开放水域,因此,从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角度来看,仅有定期监测是不够的。

  审议意见报告中建议,法规中应明确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并建议除了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情况外,再增加“确定合适的媒介及时公布水质监测信息”的内容,以保障公众知情权。

  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降低污染风险

  审议意见报告中还指出,实践表明,环境损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不可估量的,在很多情况下也都会超出责任主体的偿付能力,因此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关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

  据介绍,就黄浦江上游水源地等四大水源地而言,最大的风险源,是航行于长江、黄浦江的船舶。这些船舶普遍安全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薄弱,事故处置和偿付能力不足,因此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船舶和企业的防污染管理水平,降低污染风险。

  同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目前本市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相关探索和实践。

  据此,从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审议意见报告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非常有必要”,并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内容。(记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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