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环保厅获悉,作为该省今后一个时期水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实施。
这份《办法》不仅明确了考核指标,还将考核结果确定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转移支付测算等内容的重要依据。一方面,明确“一把手”和地方政府作为保护辖区环境的第一责任主体;另一方面,运用经济手段整治跨界水污染。浙江的探索让不少环保人士顿觉“眼前一亮”。
“现行环境管理行政体制只要求本地政府对本地环境负责,这是导致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跨界污染’愈演愈烈的主因。在我看来,这个《办法》正好打中了‘跨界污染’这条毒蛇的七寸!”长期从事生态环境问题研究的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室主任雷亨顺对记者表示。
考核结果“三挂钩”
这份新近实施的《办法》,根据浙江省实际,将考核指标定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3项。《办法》所涉及到的99个入境断面和136个出境断面中,95%以上的断面水质功能要求均为Ⅱ、Ⅲ类。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象为设区市、设区市本级、县(市)行政区,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4等。”浙江省环保厅厅长徐震说。
考核结果主要体现水质变化情况。如:某区域水质达标且比上年改善,将被评为优,而另一区域虽然水质未达标,但其出境水质好于入境水质且比上年改善,同样可能被评良甚至优;若某区域水质未达标,且出境水质劣于入境水质,考核的最好结果只能为合格,如果再加上水质劣于上年,考核结果则将为不合格。
如果碰到考核不合格怎么处理?一言以蔽之:事关地方党政领导的“帽子”、地方财政的“票子”。
“政府是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必须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章晨解释,考核结果被设置为“三挂钩”:一是与全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挂钩。“考核结果将成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是与区域建设项目环评、水资源论证审批挂钩。“凡出境断面某项污染物指标不合格的区域,省里将停止审批增加整个区域此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
三是与经济奖励和处罚挂钩。一方面,考核结果将作为主要水系源头所在设区市、县(市)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对未纳入上述转移支付范围的地区,将根据考核中水质改善或下降的不同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额度自5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
“关门环保”行不通
“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日日不见君,用君污染水。”一首被修改的古诗,反映了频频发生在江河流域的“跨界污染”。有关人士坦言,“跨界污染”积重,是浙江推出此项《办法》的主要考量之一。
曾经在一次为期5天的全省环保执法检查中,很多县(市)都“抱怨”兄弟市(县)对本辖区境内的环境污染。比如,嘉兴市提出,当地一度面临“四水夹击”污染:除工业废水污染、城市生活污水污染、农业和养殖业污染外,还有上游来水污染。如杭州流入嘉兴的水,全部属于劣五类,这给嘉兴原本十分严峻的水环境治理增加了难度;另外还有杭州市萧山区与绍兴县边界水质污染等。
“事实上,环境问题的区域性特征很明显、直观。”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赵挺说,因为区域的生态链是相连的,水是流动的,空气也是互相影响的,上下游以及周边地区之间生态环境的依存度相当高。上游的水污染了,下游同样遭殃。一地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周边地区终归也要受影响。总之,在同一个区域内,各地关起门来搞环保很难“独善其身”。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团结治污”的呼声日益迫切。早在2002年初,浙江的嘉兴就与江苏的苏州建立了边界水污染防治制度和水环境信息通报机制。此番新《办法》实行, 浙江一举将早期“点对点”的合作放大到全省范围。
对于地方党政“一把手”来说,该《办法》无异于一道“紧箍咒”。以永康为例,该市是赫赫有名的五金大市,环境承载压力本来就很大。“这样一来,肩上的担子更重了!”永康市委书记徐建华直言。
“环保联盟”正破题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跨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浙江此举被不少专家视为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其实在更大范围内,在整个长三角,三地环保部门正试图以区域“环保联盟”的方式,“手挽手”改善区域环境治理。
今年8月,苏浙沪环保部门联合发布《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文件要求,长三角地区环保部门在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须将本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凌静认为,实现企业环境信息共享,无疑有利于提升整个区域的环境管理水平。
事实上,除了由江苏牵头的“企业信息公开”区域合作外,由上海牵头的“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控制”,由浙江牵头的“健全区域环境监管联动机制”,也将陆续进入操作层面。前者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抓手,借鉴北京奥运经验,研究制定并落实世博会区域联动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后者通过建立专项网络交流平台,加强长三角地区环保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区域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南京大学环境学院院长毕军教授已就长三角环保合作课题进行了两年时间的研究。他认为,苏浙沪在太湖、长江、杭州湾、东海等区域有很多共同利益,也面临着污染跨界转移等共同矛盾。因此,长三角环保一体化,既有现实的需要性,也有实现的可能性。
但是,设想短期内在长三角推广浙江《办法》还较难做到。专家指出,省内可以通过行政命令或者立法强制执行,跨省则只能靠协调。“有所为,有所不为,求同存异,才是当下最佳的合作心态”,毕军说。
本报记者 吴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