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记者从北京市水务局了解到,《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为北京市加强和规范排水与再生水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法治基础和法律依据。
北京是资源型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量不足300立方米,尤其是1999年以来北京地区持续干旱,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已成为缓解北京水资源紧缺的重要措施。2009年,全市污水处理量10.8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量已达到6.5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量占全市总用水量的18%,成为首都水资源配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处理能力、利用水平也不断增强。
但是,随着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规模、覆盖范围、服务面积的不断扩大,依法加强对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监督管理日益紧迫。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北京已建成的排水设施已不能满足排水需求,排水管线超负荷运转问题日趋严重;排水设施管理中存在的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也导致排水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无法得到保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办法》对北京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运营与养护,再生水利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北京市水务局副局长潘安君介绍说:“《办法》总结了20多年来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的经验,吸收了国内外排水和再生水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把市委、市政府关于排水和再生水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思路和目标,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下来,对高水平建设、运营、管理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进一步推进水务建设,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水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也为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奠定了法治基础。”
随着《办法》的施行,1986年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