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就“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答问
审计署发布“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结果
审计署28日发布的关于“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调查结果让人们再一次陷入沉思:国家投入910亿元资金,在时间上跨越了三个五年规划,但最终结果仍然是“‘三河三湖’目前整体水质还比较差”。
投巨资长时间治不了六河湖
翻开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历史,可以说辽河、海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习惯上称之为“三河三湖”)是最早列入国家污染治理规划的。
早在“九五”规划时,国家就把“三河三湖”确立为污染治理的重点,此后的“十五”、“十一五”规划污染治理重点的定位依然没有改变。从时间上,“三河三湖”的污染治理跨越了三个五年规划。
审计署相关部门负责人今日就“三河三湖”审计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不仅如此,据他们审计,2001年至2007年,就“三河三湖”的污染治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的财政性资金及国内银行贷款更是高达910亿元,这些钱分别用在了“三河三湖”流域城镇环保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综合整治等7大类共8201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时间与巨资为何换不来“三河三湖”水的清澈?审计署给出的答案是:政策与法律脱节;环境执法不到位;有钱乱花。
环保审批前置无依据被忽视
环保审批前置政策的推出至今已有几年,首推时,相关部门相当看好这项政策,认为它是从源头上遏制污染的一项根本性举措。但是,实践中这项政策执行得如何,却鲜有公开。
审计署今天公开的“三河三湖”审计公告表明,这项环保政策由于缺乏法律支撑进而在重污染行业却出现了执行不下去的情况。
将环保审批作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重要手段。但是据审计署的调查,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仅对经营危险废物、设置拆船厂以及设立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有此要求,其他绝大多数行业,包括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法律上均没有要求,因此,实践中这些重污染行业却没有执行环保审批前置。
审计公告表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也存在类似问题。“三河三湖”流域内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江苏、浙江两省外,其他地方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大多尚未建立或不完善。
1199个项目环境执法不到位
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可以说老生常谈,在审计署审计“三河三湖”时发现,同样的问题在“三河三湖”也未能幸免。
审计署说,在整个“三河三湖”8201个水污染防治项目中就发现近1199个项目执法不到位,这些项目主要是在淮河和巢湖等5个流域,问题多是出在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工作不够规范。
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还包括,海河和巢湖等5个流域的7个省(直辖市)部分地区环境统计数据不够准确;海河、淮河2个流域的4个省(直辖市)部分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率低,少数单位甚至违规干扰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逃避处罚。
审计署同时发现,部分入湖河流及源头地区水污染治理力度不够。如流入滇池流域的29条河流水质目前为劣Ⅴ类。审计还发现,“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下达时间比较滞后,部分项目责任主体或资金来源不够明确,造成规划执行不十分到位。
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的问题也在这次审计中被公开。审计署表示,淮河、海河等4个流域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水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对当地水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挪用和虚报资金五亿多元
十几年时间,国家投入“三河三湖”污染治理资金高达910亿元。但是,审计发现在这笔巨资的使用上并非一清二楚,存在违规乱花资金的问题。
审计署在“三河三湖”审计中查出,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其中,7省市的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水污染防治资金4.03亿元;4省的一些部门和单位虚报项目和虚报投资完成额等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1.12亿元。
同时查出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36.53亿元。其中,9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征未征、单位欠缴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21.43亿元;1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企业、单位和部门挪用、截留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15.10亿元。
在“三河三湖”的污染治理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一个重要环节,而地方上公开的信息通常是说,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短缺是造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的关键原因。但是,审计署的审计结论却与之相左:10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水污染防治项目资产闲置的问题,涉及金额8.06亿元;“三河三湖”流域有206座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记者 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