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浙江日报》整版刊载了即将于3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共有三十九条,已于2010年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是该省“十二五”期间首个水环境保护条例。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保护区域为曹娥江干流和支流汇集、流经的浙江省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市、绍兴县和越城区范围内的区域。重点水环境保护区为曹娥江干流及堤坝每侧不少于一百米,支流不少于五十米的区间。
《条例》规定:一是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流域内各县(市、区)负责本区域内水环境保护。二是曹娥江流域县(市、区)交接断面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质以上标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达到II类水质以上标准,并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三是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向水体或者坡岸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掩埋工业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如果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条例》还规定了流域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的原则,并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规定禁采期、限采期、可采期、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及采砂船只控制数量等内容。
总之,该《条例》将逐步规范管理曹娥江流域,保护该流域生态和水环境,造福于曹娥江流域300多万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