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已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大连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委员陈正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做了详细的阐述:
循环经济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主要是通过建立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从“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近年来,大连市在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2009年1月颁布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因是指导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部分条款比较原则,《条例》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依据,结合大连实际,一是对《循环经济法》中部分原则性条款进行了细化,二是对《循环经济促进法》未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重点在确立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解决制约循环经济发展关键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突显了大连特色。《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和促进大连市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打造区域核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
循环经济立法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当前,大连市与循环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基本制度还不健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为此,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条例》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进行了细化。《条例》第八条确立了循环经济统计、核算和考核制度;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制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减少污染物排放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执行。
二、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
为撬动市场机制,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利益共赢,《条例》突破《循环经济促进法》,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对生态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应当根据其对生态的破坏或者影响程度进行补偿。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大连市已完成了《大连市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并针对实际,提出了实施生态补偿的领域和范围,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目前正在制定《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和《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三、确立了产业聚集区规划制度和“择商”标准
产业聚居区是地区产业发展的龙头,是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缩影,目前大连市有以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为代表的重点产业聚集区19个,部分产业聚集区在发展中存在缺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即使有规划、受招商引资短期效应影响不能严格执行,引入企业缺乏指导等问题。为引导产业聚集区发展循环经济,使其由“招商引资”转变为“招商择资”,《条例》在对《循环经济促进法》部分条款进行细化的同时,并做出了补充规定,第十条要求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规定规划中应当包含产业定位、产业链选择、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再利用及再生利用,企业共同使用的基础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第二十二条规定产业聚集区在引入企业时,应当注重引入企业的废物交换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鼓励产业聚集区引入有利于废物交换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的企业,鼓励新建、改建、扩建产业聚集区引入集群企业。
四、促进了农村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解决农村面源污染问题#p#副标题#e#
再生资源利用效率低,面源污染严重已成为制约大连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据调查,大连市每日畜禽粪污排放量约4.9万吨,经过处理的不足10%;年秸秆产出量约213万吨,有效利用率仅为61.27%;农用薄膜废旧农用物资随意丢放,也在污染着农村的环境。为提高农村再生资源利用效率,解决面源污染问题,《条例》对《循环经济法》进行了细化: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科学合理利用秸秆资源;第三十一条要求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应当建立畜禽粪污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设施。
五、规范了再生资源行业的有序发展
有效利用素有“城市矿产”之称的再生资源,是解决资源约束经济发展矛盾的重要途径,大连市每年可产生价值约50亿元的再生资源,目前大部分外流,现有的再生资源拆解、利用企业,存在规模小,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为促进大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有序发展和集聚发展,规范管理相关企业。《条例》第十条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进行了细化,确立了制定废物回收、处理、再利用规划制度;第二十七条对《循环经济法》进行了补充规定,确立了对新建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辆、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拆解利用项目实行“圈区管理”制度。
六、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大连市是资源性缺水城市,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瓶颈,促进水资源节约是《条例》的重点和亮点内容之一。《条例》本着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分别从促进重点行业、领域节水和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两方面,从制度到具体措施规范了大连市的水资源节约工作。尤其是在促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方面,《条例》结合地域和经济发展特点,对《循环经济促进法》做出了补充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洗车业应当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类产业聚集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邻海或者近海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循环冷却用水或者锅炉用水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建设海水直接利用系统或者海水淡化系统。
七、促进了建筑资源节约
近年来,城市公共设施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而不断更新,建筑装修随着人们生活的日新月异而备受重视,但频繁进行的装修和公共设施的更换背后存在着大量的资源浪费。《条例》在促进建筑资源节约方面充分体现了大连特色,《条例》第十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第十九条规定,城市公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拆除和更换仍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城市公共设施;第二十条规定,公共机构建筑装修完成后八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
陈正祥说,为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搞好部门配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总体协调与分工合作的关系和配套规章的及时完善问题。
陈正祥说,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证。为确保法规的贯彻落实,要高度重视法规实施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方面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素质。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和政府也要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扶持和监督力度,排除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各种干扰和阻碍,保障和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条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