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切实做好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经省政府同意联合发出通知,从2010年10月1日起,将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
调整范围涉及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此次排污费征收标准上调幅度较大,对减排工作是一个有力的推动。市物价局建议我市企业及时调整生产结构,加大污染治理的研发投入,最大程度减少污染排放。(姚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