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淄博4月20日讯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畜禽、网箱养殖以及毒鱼、炸鱼、电鱼、捕猎水禽及非法捕鱼等活动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捕猎工具。5月1日,《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开始施行。
田庄水库地处沂源县,总库容量约1.305亿立方米,是我省大型水库之一。为加强水库和库区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有效防止水体污染,保障用水安全,促进淄博市、沂源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急需出台专门保护和管理田庄水库的地方性法规。4月6日,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游船码头及餐饮、经营摊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畜禽、网箱养殖以及毒鱼、炸鱼、电鱼、捕猎水禽及非法捕鱼等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捕猎工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及水源水质的义务,在水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